2024年11月14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德国弗莱堡大学弗兰克·F·舍费尔教授(Prof. Dr. Frank L. Schäfer)以《德国不当得利法的基础结构》为题,为第158期“中德法学论坛”做学术讲座。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勇副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和冯洁语副教授作为嘉宾与谈。南京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杨鸿雁同学担任本次学术活动的翻译。中德法学研究所各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活动。
讲座伊始,刘勇副院长向舍费尔教授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介绍了舍费尔教授的学术简历。舍费尔教授是德国海德堡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的法学硕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比较法、德国及欧洲法律史。

图1 讲座现场
舍费尔教授首先介绍了私法史传统中的不当得利法。德国现在的不当得利法以罗马法学家萨维尼的理论为基础。萨维尼认为,可从两个方面将罗马法上所有的不当得利总结为一个一般条款:其一,财产变动;其次,这种财产变动无法律上原因。萨维尼的统一说得到了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推崇。20世纪中叶以后,在德国学界盛行一个对不当得利法进行区分的新视角,即所谓非统一说,它将《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第1句的一般条款分解为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与其他的非基于给付而得利的不当得利。非统一说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将给付从财产变动中分离出去,是否过于极端。因为法律文义绝非宽泛到,能够轻率地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剔除“籍他人之代价”这一构成要件。因而舍费尔教授主张改良的非统一说。
舍费尔教授还分析了德国不当得利法的内在结构,指出给付并非替代了“籍他人之代价”,而是“籍他人之代价”在给付案件中的法律上的具体化,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财产变动,跨越不同不当得利类型的财产变动要件仅具规范意义,并以劳务为例具体说明。在多人关系中,不应机械地按照损失与相应的利益,而应以规范的评价为基础,来确定给付。所以,舍费尔教授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法内在结构属于改良的非统一说,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无关。舍费尔教授从体系及目的论视角说明改良的非统一说的价值,指出过分强调差异会损害法律制度融贯性,并以无因管理中类似情况加以佐证。

图2 舍费尔教授
随后舍费尔教授进一步阐释了不当得利法与合同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与其他法定债务的关系、与家庭法的关系。在不当得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中呈现的趋势是,合同法不断蚕食不当得利法的适用领域,而且对不当得利法剩余的领域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就合同不生效力仍为给付时的返还情形而言,对解除法的价值判断可辐射到不当得利法。不仅解除法威胁着不当得利法的独立性,欧洲立法者还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引入了若干法律制度,在消费者行使解除权后对合同进行返还清算时,这些制度排除了不当得利法中的法定返还请求权。相较于其他的法定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下位的法律制度。此时,要准确地厘清这些法定债务关系的界限,主要是不当得利法与无因管理,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在家庭法领域中,舍费尔教授还探讨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同居伴侣之间的不当得利补偿在何种程度上是可行的。
最后,舍费尔教授回顾了不当得利法在历史演变中不同阶段立法者对相关分类的态度,并指明德国法学的任务也仍然是各国私法的任务。要强调作为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法的一体性,将该法律制度类型化,界定它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限。

图3 2020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杨鸿雁同学担任现场翻译
在嘉宾与谈环节,刘勇副教授表示,舍费尔教授的报告内容翔实,引人入胜,同时提问道,法国法新修改的债法上的统一返还的规则,是否是一种趋势?

图4 刘勇副教授与谈
解亘教授表示听完舍费尔教授的报告收获颇丰,并提出了对改良的非统一说意义究竟何在的疑问。

图5 解亘教授与谈
冯洁语副教授以一个案例为例,提问道,买卖合同中双方履行完毕而且在标的物灭失后解除合同,还要不要进行价值返还?是应当按照客观价值还是主观价值返还?

图6 冯洁语副教授与谈
杨阳老师表示,正如教授所说,德国法中的一些学说和制度设计,遵循教义原则,追求体系融贯、逻辑一致和设计精巧,但在应用于司法实践时,有时却显得不接地气和过于僵硬,乃至出现不当得利法的主流学说,只能应用于实践当中的少数案例的情况。鉴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一般债务关系的指导意义,不能简单地依体系位置认为我国将不当得利理解和限定为“准合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有限,更多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法律行为理论上没有认可分离原则,以及在侵权法理论和实践中承认了更加宽泛的请求权基础。

图7 杨阳老师与谈
舍费尔教授表示,与谈嘉宾的意见与疑问切中肯綮,并就各位嘉宾的疑问一一作答。他说,法国新修改的债法上的统一返还规则,不是法国一个国家而是整个欧洲的趋势,德国法上则体现为按照《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类推适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德国适用差额说,试图要把合同法中的价值取向引入到不当得利法中。哪怕是给付型不当得利也是法定之债,合同法中的价值、风险负担不能引入,采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更为合适。而中国的不当得利更像一个准合同,体系也偏向准合同处理,适合用德国的差额说来处理。针对买卖合同中双方履行完毕标的物灭失后是否应进行价值返还的问题,不论是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还是差额说,最后得出的结论一致,但是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要考虑利益不存在的抗辩,德国通说仍采取差额说。返还的应是客观价值,因为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不可能作为主观价值来返还。舍费尔教授进一步表示,差额说并不完美,存在很多差额说的例外,如行为能力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无法适用。但如果一个学说存有很多例外,这样的学说是颇值得怀疑的。
现场参与活动的同学们还就中德善意取得制度的对比、德国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等问题向舍费尔教授请教。通过此次讲座,大家对德国不当得利法的基本结构有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本次讲座在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

图8 合影
供稿 | 戴煜雯
供图 | 胡志成
美编 | 胡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