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马普所法律史与法学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我所往届德国留学生Sandra Michelle Rösele,在《亚洲法律与社会》杂志上发表了名为《迈向中国法律知识史:中国行政法学史及其先驱人物与规范性知识导论》的文章。
这篇文章系统性地批判了中西方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传统方法,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一种以“文化翻译”和“本地行动者”为核心的知识史研究方法。作者以中国行政法学史为具体案例,梳理了其从清末引入、民国本土化、建国初苏化、停滞到改革开放后复兴的完整历程,重点分析了各个阶段的知识来源、生产模式、关键人物及其群体如何在不同历史背景下通过实践创造出独特的中国行政法规范性知识,旨在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一个新颖的、更具包容性和反思性的方法论视角。
在第一章引言部分,作者指出当代中国法学界正强调“中国主体意识”和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但是西方学界长期忽视中国独特的知识生产过程。在此背景之下,作者认为中国法律史(特别是行政法学史)需要一种新的方法论——“知识史”方法,以摆脱西方中心论和东方主义叙事。本篇文章旨在回应上述趋势,通过关注本地行动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如何回应社会政治变迁来生产规范性知识,以论证知识史方法在研究中国行政法学史中的可行性与价值。
在第二章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挑战与陷阱部分,作者首先回顾了西方(尤指欧美)学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演变,并由此指出“中国是否存在法律”的争论背后是西方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现代性观念在作祟。接下来,作者批判了这种欧洲中心主义欧洲法律史传统,提出应当建立一种“观察伦理”,反思自身立场,将法律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规范性知识生产的复杂结果,而非套用西方概念。最后,作者通过梳理中国本土法律史研究的发展脉络,指出当前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挑战,因此需要更新知识以回应时代需求。
在第三章迈向中国法律的知识史部分,作者首先回顾了通过文化翻译生产规范性知识的历史,通过引入Thomas Duve提出的核心方法论,将法律史视为 “规范性知识翻译史”。在此,作者强调重点应从静态的规范文本转向动态的知识生产过程,关注行动者如何通过“文化翻译”(不仅是语言翻译,更是本地化、情境化)来创造新的规范性知识,并将“规范性知识”定义为认知共同体所接受的、关于“应然”的命题总和。接下来,作者论证知识史方法对研究中国行政法学的价值,并提出与研究相关的三种关键知识类型——规范性的社会政治知识、规范性的翻译知识及规范性的传统知识。
在第四章中国行政法学知识史的视角部分,作者概述了中国本土关于行政法学史的研究现状,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通常包含历史章节,但目的多为凸显现状或纪念,而非系统历史叙述。接下来,作者分类介绍了中国学界的相关研究,关保英区分了行政法制史研究的三个方向;管欧编著的《行政法认识史》以学者为中心,具有知识史雏形;余凌云、李晴等关注理论演变(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其中,作者高度评价了何海波(通过史料汇编和口述史)和王贵松(通过学说史)对构建行政法学知识史做出的重要贡献。
在第五章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阶段部分,作者将中国行政法学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初始(清末)、形成(民国)、确立(建国初苏化)、终结(停滞)、重建(改革开放后)。指出不同阶段的知识生产受到特定社会政治背景、路径依赖以及关键行动者的深刻影响。其中,作者着重强调了1986年成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对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称为“知识生产的关键平台”。
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强调知识史方法对于超越欧洲中心论、理解中国行政法学独特发展路径的重要性;并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当是更深入剖析行动者叙事、探究其自觉性后演变形成的“历史规范性体制”。
就意义而言,文章所倡导的“知识史”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中国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学的演进历程,这与中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Sandra Michelle Rösele作为我所往届德国留学生,基于她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向世界打开了一扇透视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研究的新窗口。这对于打破“西方中心论”叙事,聚焦“中国主体意识”,以及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培养具有积极的意义。
多年以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中德法律双硕士项目培养了多位如Sandra Michelle Rösele同学一般的外国留学生。他们在中国学习期间亲身体验和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和制度。这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一个全面、真实、立体的中国法治形象,打破西方在法治话语上的垄断。未来,我所将继续坚定道路,严守初心,培养知华、友华的国际力量,促进中国法律文明与世界各国的对话和交流,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构建更加稳固的法律桥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图1 论文封面
供稿|李木子
美编|李木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