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至11日,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8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室举行。中德所中方指导老师徐凌波副教授、刘青文副研究员、杨阳副研究员,德方指导老师Fabian Pleßmann,德国明斯特大学博士候选人陈欢,“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留学生以及2022级中德法学研究所的学生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课。研讨课全程用德语进行。
5月10日的研讨课由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副研究员刘青文博士主持。
刘青文博士首先感谢了北威州法律候补文官Fabian Pleßmann在我所见习期间参与本次研讨课,指导多名学生的报告并对全部报告给出评鉴意见,同时感谢德国明斯特大学博士候选人陈欢女士提前为中德所的学生讲授了德国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刘青文博士还对本次研讨课表达了期待,希望德国留学生的参与能让时隔三年重归线下的研讨课燃起思想碰撞的火花。

第一位报告人是罗晓燕同学,其报告题目为《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论履行障碍法中的归责原则》。她认为,根据德国法,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也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况;而在中国,尽管在立法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仍应当认为严格责任是主要的归责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她进一步指出,设定过错责任可以指导行为人应当如何行为,实际上是通过划定明确行为界限来保障行为自由,而严格责任的设定并没有积极地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客观上会起到限制自由的效果。但是,实践中两种归责原则的差异并不明显:首先,适用严格责任抑或是过错责任其实是法律政策上的选择;其次,合同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最后,两种归责原则的适用效果极其相似。

评议人Antonia Minte Zoë Nagel同学对罗晓燕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补充。她指出,德国法实际上是基于道德观念去理解归责原则的,一个没有过错的人不应当受到道德上的非难,因此不应当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相较而言,英美法并不关注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承诺是基于对价关系作出的,承诺本身即是对合同预期结果的保证。

张杨磊同学的报告题目是《中德比较法视野下的预告登记制度》。首先,他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本质,并以此区分异议登记和让与禁止。其次,他从预告登记的设立、客体、法律效力等角度比较了中国法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再次,他从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的效率出发,探究了预告登记在德国盛行和在中国遇冷的原因,实际上中国存在网上签约机制,该制度可以覆盖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最后,他指出仅预告登记就足以保护不动产买卖中的第一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参照德国法完善中国法的预告登记制度。

评议人Friederike Röcklebe同学先对张杨磊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简要概述,并肯定了报告人对中国法和德国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梳理。她还进一步指出,分离原则在预告登记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她还对中国独有的不动产网上签约机制的性质、具体内容等提出疑问。

刘家怡同学的报告题目为《防卫过当的中德刑法比较研究》。她首先对两国相关条款进行了介绍,然后从理论基础、防卫过当类型、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理论基础方面,德国的正当防卫基于个人保全和法的确证两个原则,从双重责任减少的角度构建防卫过当的免责根据。对此,中国学者则从法益权衡的角度出发,思考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两国都区分质的防卫过当和量的防卫过当,两种情形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而报告主要聚焦于质的防卫过当。德国刑法上质的防卫过当具有以下构成要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受混乱、害怕、惊吓的影响,防卫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中国刑法上质的防卫过当具有以下构成要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最后,两国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刑罚方面亦存在差异。

评议人吴思作同学主要对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条款进行了分析。德国判例的观点是,基于条款文义,德国刑法第33条无法适用于量的防卫过当。他认为,要求防卫人在不法侵害结束时立即停止防卫行为的要求是苛刻的,应综合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其他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季妍同学的报告题目是《动物保有人的责任及其在中德侵权法上的排除》。她指出,德国法与中国法上的动物保有人责任整体上都采用了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的规范模式,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存在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国法律传统与社会环境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对现有制度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中德两国的法律规范均未能完美契合各国社会现实。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在未来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予以解决,使动物保有人责任的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评议人倪君然同学简要梳理了报告内容,并从实践层面对中国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她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为例,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特殊规定的不甚合理之处:自然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动物园通常具有营利性,作为专业机构,其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存在评价矛盾,也不利于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在自由讨论环节,老师和同学们就预告登记的效力、中国刑法无限防卫权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而深入的探讨。


Fabian Pleßmann对当日的研讨课作了总结,表示中德学生坐在一起讨论法律问题,一定能从交流中得到新的收获,并对第二天的另外三个报告表达了期待。

5月11日的研讨课由徐凌波副教授主持。

Ben Schmidt同学的报告以《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为题。他主要从著名德国刑法学家Claus Roxin教授的观点出发,分析了刑事政策嵌入刑法体系的路径。他指出,为跨越“李斯特鸿沟”(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正确的方法是将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融入到刑法体系中,使刑事政策具备法律基础、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与刑法体系形成良性互动。他还进一步分析了刑事政策对构成要件阶层、违法性阶层和罪责阶层的不同影响。

评议人姚雨茗同学对报告内容提出了思考建议,她认为,尽管刑法体系本身具有科学性,但是在不同的国家观、犯罪观与刑罚观影响下,中国与德国的刑法体系存在差异。如何在符合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国理念的刑事政策目标的指引下,理解刑法的功能和刑罚的意义,需要对刑法功能主义进行深入探讨。

Katharina Schledt同学以“债权让与”为报告题目。首先,她以债权让与的经济需求以及利益平衡为出发点,讨论了中国和德国法下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随后,她选择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五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分别为:债权让与的性质、可转让的债的范围、约定禁止转让与善意取得、让与通知和债权多重让与。最后,她进一步分析了两国债权让与制度产生差异的原因。

评议人吴芷旋同学主要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补充:一是中国法语境下债权让与的性质,二是中国法中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顺位问题。

Lisa Schütt同学的报告题目是《中国、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法中的错误制度规范模型》。她首先明确了错误制度所要解决的利益冲突,并对错误制度的要点作了梳理,主要包括:错误类型,错误和意思表示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期限和损害赔偿等。她进而结合中国、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四个国家对错误制度的具体规范模式,以表格的形式展示并分析了它们的异同。

评议人李俊逸同学认为,对错误制度的观察可以从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的信赖利益出发,而这又有两条路径:一是对错误人的撤销权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可撤销的错误类型,这是典型的二元论观点;二是反推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可归责性,这是一元论的观点。他对两条路径的优劣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

在自由讨论环节,师生们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凌波副教授还对中国的刑事政策作了进一步的介绍。


至此,第18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