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第十三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成功举行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2-01-04浏览次数:24


  2021年初始,中德法学研究所的师生迎来了研究生学习生涯中的“重头戏”课程,即每个学期一次的“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由于全球疫情形势仍属严峻,原本应在南京学习的德国留学生无法来华与中德所的中国同学共同学习。鉴于“中德法律研讨课”的必要性,研讨课本学期按照原计划举办。不同于以往,本次研讨课采取了线上会议的形式。

  111日至113日,中德法学研究所第十三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Zoom会议室线上举办。此次研讨报告由研究所德方副所长Leibküchler博士主持。中方指导教师方小敏教授、齐晓琨副教授、张慰副教授、徐凌波副教授、杨阳副研究员、金健副研究员以及德方指导教师Pissler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2019级的学生以及“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德国学生共同参与了此次研讨课。

  “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是中德所为中外学生设置的必修课之一。课程设置的宗旨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与掌握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平台。在研讨课程中,对于中德两国乃至中欧范畴内的法学学科中基础、重大或者是具有争议的各种学术问题,中德学生首先学习比较法研究方法,之后通过教师的指导,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历史背景及具体制度设计等进行比较研究。在课程中,一般每个专题会由一名同学作专题报告,另一名同学则对该报告进行评议。专题的准备过程本身就是一场广泛的思想碰撞过程,在准备过程中,同学们的交流激烈而专业。报告及评议之后,同学们再次对报告及评议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和修改,成文后的报告及评议均是同学们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这些成果为同学们之后的研究生专业学习提供学习路径和思路参考。

  本次研讨会课题研究方向十分广泛,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领域。

  卞珊珊同学思考的主题是债权质押的公示问题,她认为首先应当从处分行为的公示这一更宽泛的一般性主题出发。是否需要公示的疑问涉及公示在民法体系中的意义,此种法律意义首先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公示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联系。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者对于某种事实的信赖,该事实表达了某种权利状态,尽管是错误的。若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规定一个统一的权利外观即公示手段,交易者善意的判断将交由具体情形的分析,此种选择不符合善意取得原本的制度目的。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个统一的公示手段是必要的。对于债权质押而言,可能的公示手段的选择非常有限,登记是唯一合适的。此外,作为债权质押生效要件的公示要求,本质上并非为了公示,因为将权利向外公布这一意义上的公示的仅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因此这一形式要件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合意严肃性的手段。

  曹宇航同学的报告以“中德刑事没收制度”为题,她通过对比中德两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理论渊源、价值取向、没收的客体框架、法律性质、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指出对比德国相对比较完善刑事没收制度,我国的形式没收制度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同时在报告的最后她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展望,一方面,在“刑法之外”,打造中国特色的“二元制”行政刑法与刑法典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在“刑法之内”。首先,承认保安处分在刑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于保安处分的具体内容及适用应当由立法采取叙明的方式加以确定。其次,应当承认刑事没收制度的独立法律效果,并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基础上构建“三轨制”的刑事制裁体系。

  林蕴华同学围绕“竞争中立”原则,以“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比较”为题。首先她从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两个角度阐述了两个不同制度的可比性,得出了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作为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借鉴对象的合理性;随后她从可比较的要点中挑选了条文结构、审查对象、构成要件以及审查主体,对两个制度设置的联系与差异进行了对比,展示了国家援助制度布局设计的完整性以及不足,以及中国这一新起制度的优点与可改进之处。最后她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提出,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历史由来已久,设置也相对周全,但是在进行制度借鉴之时不应一味认同,而应该认识到国情差异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我国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季玉林同学通过对比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和德国的让与担保制度,来阐明二者功能及异同点。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实践予以回应,分析中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有无及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性有无。

  戴湘荣同学的演讲主要关于物权行为理论,其被称为德国民法的典型特征,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空间、提供法律分析工具、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不应当借鉴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国《民法典》中虽然可以找到分离原则的蛛丝马迹,但是看不到抽象原则的适用。

  支春华同学的报告主题为“从中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法和相应的德国司法判例的视角比较(中德两国)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之保护为中德两国之共识,然而两国具体保护方式呈现出人格权具体化确权保护和以法益衡量为核心的框架性权利两种模式,并涉及到两国侵权法学理之通说的不同阶层分析框架。

  田风华同学的演讲介绍了在附条件股权转让下,德国法上判决与学术观点不同,判决认为在此情况下不会出现善意取得,而学术观点则认为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中国法处理不同,因没有期待权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因不符合“无权处分”而被排除。

  李梦同学的报告针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面临的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纵向协议”规则交叉适用的难题,通过中德两国经典案例比较二选一行为在规制路径的异同,总结出两大适用规则的不同构成要件以及不同适用标准以期为实践中解决规则交叉适用难题提供思路。

  马晨晨同学的报告主题为“新冠肺炎下国家干预前的个人数据保护”。第一部分讲述中德两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基础,国家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等;第二部分对比了两国在新冠肺炎期间的数据抗议措施,德国使用Corona-Warn-App,中国使用健康码,在数据抗议时国家需严格遵守比例原则。

  王青霞同学进行的是对于中德两国宪法经济制度的比较研究。她的报告先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出发,随之引出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特点及其变迁过程,再对比德国的宪法经济制度,分析两国的差异性,从而为中国的宪法经济制度发展借鉴经验。

  汪庆同学报告主题为“德国《民法典》中暴利的构成要件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她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和中国《民法典》第151条及第680条出发,从历史角度梳理了中德两国暴利的构成要件。

  吴婷同学以腾讯奇虎案和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Facebook的裁定为切入点,对电子化下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进行了探讨,比较了中国反垄断法和德国GWB中相关的规定,从Facebook案件中要件的分析反思腾讯奇虎案法院的判决,电子市场尤其要注意对网络效应等经济学概念的正确理解与运用。

  张雅晴同学报告的主题是“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合同订立与履行—以中德两国错误价格标示案件为例”。中国司法裁判和德国司法裁判的思路相似,但有不同之处。

  Andreas Gruber同学对比中德两国个人财产征收的宪法基础,结合中国立法法,对与征收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发思考。

  Lennard Vilbusch同学报告的题目是“比较中德法中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在对德国《民法典》第828条和中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之规定的分析研究过程中,比较两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观点的异同。

  Amalia Lühwink同学的演讲主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的意义”。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除了合意之外的形式要件,将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此外,登记也是体现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权利外观,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簿的内容。

  在研讨课上,中德双方的老师们逐一对报告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点评,极大地启发了同学们的思路。各位同学也围绕着研讨的主题认真聆听报告人发言以及评议人的评议,并对报告内容进行思考,积极提出问题。大家在课堂上真诚交流,互相学习,在问答之间开阔思维,收获颇多。

  2020年冬季学期的工作与学习随着研讨会的落幕已经告一段落,祝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新春快乐,我们牛年见!

 

附表为本次研讨会专题题目、报告人及评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