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第十四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成功举行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2-01-04浏览次数:54


  202177日与79日,中德法学研究所师生迎来了研究生学习中非常重要的课程,即每个学期一次的“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由于全球疫情仍未结束,原本应在南京学习的德国留学生无法来华与中德所的中国同学共同学习。鉴于“中德法律研讨课”的必要性,研讨课本学期按照原计划举办。与去年相同,本次研讨课采取了zoom线上会议的形式。此次研讨课报告由研究所德方副所长Peter Leibküchler博士主持。中方指导教师方小敏教授、齐晓琨副教授、冯洁语副教授、蔡琳副教授、尚连杰副教授、金健副研究员以及德方指导教师Pissler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2020级学生以及“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德国学生共同参与了此次研讨课。

  “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一直是中德所为中外学生设置的必修课之一。课程设置的宗旨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与掌握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平台。在研讨课程中,对于中德两国乃至中欧范畴内的法学学科中基础、重大或者是具有争议的各种学术问题,中德学生首先学习比较法研究方法,之后通过教师的指导,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历史背景及具体制度设计等进行比较研究。在课程中,一般每个专题会由一名同学作专题报告,另一名同学则对该报告进行评议。专题的准备过程本身就是一场广泛的思想碰撞过程,在准备过程中,同学们的交流激烈而专业。报告及评议之后,同学们再次对报告及评议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和修改,成文后的报告及评议均是同学们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这些成果为同学们之后的研究生专业学习提供学习路径和思路参考。

  本次研讨会课题研究方向与去年相比更加精细化,77日的报告以及讨论主要集中在民法的相关问题,如侵权法中对生命、身体与健康的保护、肖像权保护还有隐私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债法则聚焦于单方解除权的中德比较。在民法之外,还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的瑕疵以及后果的中德比较。79日讨论的主题则从广度上进行了延伸,比如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家事审判的对比研究、纵向垄断协议的中德比较研究、垄断协议罚款规定的中德比较研究以及宪法上的紧急状态等。

  王晓韵同学报告的主题是关于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中德比较。她首先将两国相关规定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来。她从权利属性出发,分析了中德两国对人格利益的态度:德国将人格利益视为自然权利,与其他绝对权利的保护采用了相同的规则;中国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宣示性的。中国法下的人格权不仅具有排除权能,更具有使用权能。在生命权部分,主要讨论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法益。另外王晓韵同学还从身体权、健康权与自由权方面讨论了中德两国的不同规定。最后,中国通过《民法典》第1002条及以下条款确定了人格权的边界,而德国则通过判例以及学说使人格法益的范围具体化。总体上两国的人格利益保护范围是相似的,但是涉及医学技术的特别规范等在细节上有不同。

  Antonia Wagner同学报告的主题是肖像权保护中德比较。她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二部分,她分别介绍了德国与中国肖像权的相关立法,德国法并不将一般人格权视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是一般人格权可以通过宪法推导出来,而肖像权就是如此。在法律法规方面,她也简要介绍了德国与中国法下肖像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讨论了德国与中国对肖像的定义以及对肖像无须许可的使用的规定。在最后一部分,Wagner提出,中国法对肖像的定义与德国法一致,都强调可识别性(辨认的可能)。在德国法下甚至图画、卡通等在判例中也可能视为侵害肖像权。而在无须许可的使用规定方面差别也不大。此外中国的法律对许可使用的协议进行了单独规定。

  刘敏玮同学的报告对比了中德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现状。首先,她简短引入了中国民法典出台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概括梳理了这一领域的立法背景,就隐私与信息保护的区分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之间存在的落差,通过对德国模式的分析来进行了立法、判例和理论的三方总结。最后,通过阐释两国模式在根本上的不同,认为应当维持我国现有体系、学习德国与欧盟经验,以及细化我国个人保护领域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史豪同学的报告阐释了中德两国合同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的对比。他先用一个案例引入了违约方解除权的情形,描述了中国《民法典》在颁布前后的不同的可能解决途径,在民法典颁布前,《合同法》第110条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在民法典颁布后,该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580条。后结合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314条的规定,从两国立法者的不同角度对比了两国相关法条的适用范围:德国法原则上无违约方解除权,但继续性债务关系可能是例外;而在中国,则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在中国,暂时的解决方法为限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空间。

  Susanne Jonetzko同学主要研究了描述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瑕疵的后果。首先,她从中德两国在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规定出发,通过几个案例引入了公司成立时出现瑕疵的后果,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阐述了中德两国的解决方案。德国法上,可能的解决方法包括严重瑕疵的无效之诉、无效公司注销、公司解散以及可能的刑法后果,中国法上则需要区分成立公司的主观错误、客观错误(内容错误)和程序错误。最后,根据中德两国的不同,她也对两国的法律功能与历史背景作了详细的对比。

  张梦园同学的报告的主题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她首先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框架下的价值,比较了缔约过失责任在中国和德国适用空间的不同,弥补了过于严苛的德国侵权法对于纯粹利益损失、以及对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和第831条对受害人保护的不足。她认为,结合中国民法典第500条的情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在中国法的框架下意义不大,但在解决承揽人作为履行辅助人的特定情况下有可发掘的价值。

  Amalia Lühwink同学的报告主题是家事审判的比较研究。她首先从中德两国2001年至2021年的离婚率的比较切入,随后介绍了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女性离婚的规定,并着重介绍了中国民法典以及宪法、德国民法典以及基本法中对婚姻的相关规定,阐述了中德两国关于离婚规定的历史沿革,最后描述了中德两国法律对于准予离婚的标准和程序。她认为,虽然两国关于离婚程序设计看起来相似,但是两国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不尽相同,在中国,对于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保护优先于对个人选择的保护。

  Lennard Villbusch同学的报告对比了中德两国在垄断协议罚款制度的不同。他首先从罚款责任的起源与概念定义入手,从系统性、历史性、目的性方面比较了罚款的计算金额、宽大制度,以及已实施同尚未实施的垄断协议在计算罚款时的不同。在定义、罚款基数与比例上,中国和德国都采用了营业额的基数和最高10%的比例,但在罚款的地域范围上,中德两国则有较大不同,他也从欧盟法与德国法的渊源关系层面着重说明了此问题。最后,根据2020年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他也展望了中国即将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罚款责任制度上的较大进步。

  Neele Behrens同学报告的主题围绕中德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首先分析两国对纵向垄断协议在法律中的体系位置,随后比较了两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与欧盟接轨取消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分,在第一条中统一进行规制。而中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垄断协议仅明文列举了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价格两种价格纵向垄断方式,并通过兜底条款留下适用空间。无论哪一种立法模式,对于垄断协议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都不可少,最后她对于两种立法模式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Kroll Benedikt同学对中德两国宪法上紧急状态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法律分析。随着新冠疫情爆发,紧急状态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德国基本法区分了内部和外部紧急状态,而中国宪法的规定则相对简单,缺乏对于紧急状态的划分,甚至缺乏正常与紧急状态的明确界分。上述问题导致中国在事实上的紧急状态下无法采取系统的法律措施,尽管政府已经采取了现实的措施。他指出,紧急状态的规制不仅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问题,对于当今世界之新挑战格局,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讨课上,中德双方的老师们逐一对报告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点评,极大地启发了同学们的思路。各位同学也围绕着研讨的主题认真聆听报告人发言以及评议人的评议,并对报告内容进行思考,积极提出问题。大家在课堂上真诚交流,互相学习,在问答之间开阔思维,收获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