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35期学术讲座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2-01-04浏览次数:47


  2021329日,来自德国慕尼黑大学的Helmut Satzger教授为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师生报告《气候刑法——一个未来法概念》。该报告系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35期,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徐凌波副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Nicolai von Maltitz博士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报告会,本次报告由北京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博士研究生唐志威进行翻译。

  在报告中,Satzger教授指出,当前围绕气候变化的讨论不仅已经深入到社会意识中,还渗透到了广泛的学术与政治领域,要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浪也此起彼伏。然而,具体气候变化结果归责为具体损害气候行为过程中教义学难题,以及出于损害气候行为的社会价值以及必要性这两项核心质疑导致了刑法至今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没有一席之地。

  Satzger教授从归责质疑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损害气候行为的社会效用角度概括介绍了核心质疑。

  在结构上,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因为核心的温室气体是长期停留在大气中的。尤其是对气候变化而言最核心的二氧化碳,它会在大气中会停留千年之久。由于加速开发数千年吸储下来的二氧化碳,以上在前工业时期平衡的循环便开始变得失衡,由此造成的、随全球平均气温上升而出现的气候变化的危险后果也使温室气体排放的可能性到达了其临界点。

  在教义学上,个人对于气候变化后果成立刑法上责任至今仍然存在几乎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一个具体的个人行为要成为特定气候间接损害的条件,是非常难证明的。只有将从工业化开始所有以温室气体方式负担大气的行为相加才能够构成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及其广泛的、最终损害个人的后果,而单一的大气负担行为本身只构成无损害行为。

  此外,不仅只是因果关系和归责的问题才导致了刑法上的气候保护至今未发挥出其未穷尽的作用潜力。有害气候行为的巨大社会价值及其看上去的不可替代性也使刑法适用从一开始似乎就不可能达成共识。一个社会不可能下决心去打击那些对其而言有益且必要的东西,尤其是当这还会降低全球竞争中的竞争力,且气候间接损失无论如何在世界范围内还无法以同等的方式被直接察觉到时,就更加不可能了。

  接着教授从全球大气作为气候刑法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的起始点、“气候中和”与刑法禁令的必要性证成刑法和气候保护的结合不仅是可能的,甚至最终也是必要的。鉴于气候变化的多种难以预测的后果,有效的气候刑法不仅要将受到气候变化威胁和损害的法益纳入考量,还要承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利益。就气候刑法的保护法益而言,其与环境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只有气候刑法所保护法益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大气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前提,它在结构上是前置于传统的环境媒介。

  污染大气作为犯罪行为既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原则上也包括对自然碳汇的干预,例如以开垦的形式。但是,可持续原材料的开采和使用必须要符合审慎的气候刑法理念。气候刑法致力于大气这一保护法益,基于气候刑法理念,人们甚至可以进一步考虑通过前置的刑法构成要件来补充和加强对该法益的刑法保护。同样值得考虑的是后置的犯罪构成要件,它们将时间上后于(本来意义上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干预自然碳汇的行为视作应受惩罚的行为。而基于法治国要求,即便气候保护是一项崇高的目标,但也不容许破坏刑法的原则以及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Satzger教授将提高平均的温室气体浓度作为构成要件结果,排除了“中性行为”,即行为方式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因而也是自然温室效应的一部分,和“重大性门槛”,即轻微污染大气的、日常的私人行为。虽然人们在原则上应当对于深远的前置抱持着怀疑,但鉴于不断恶化的“气候危机”所带来的直接的、前所未有的威胁,科学和立法不应一开始就拒绝这种变化。相反,探索一条能够将有效的刑法气候保护和法治国结合起来的新途径,恰恰是法学的使命。虽然温室气体的正排放从目前来看,至少在短期内,是有益于社会的,但是一旦气候变化的预测性后果变得更加明显,可以预想到这一评估将会受到更加强烈的怀疑。惩罚那些无补偿的、给大气层造成负担的行为,原则上不再遥不可及。

  Satzger教授总结称,立法者、法实践与法学研究至今还几乎没有意识到刑法对于阻止与减缓气候变化不容轻视的地位,但是这一点必须被意识到。“气候危机”的迅速恶化也使人担忧,如果不尽快着手研究,则会面临执行过于匆忙、不教义学且最终不合法的决议与规定。在气候保护这样如此重要的领域,加强援引刑法上的禁止还会导致严重限制个人的核心自由权利,上述限制只能被作为最后手段,以及仅在自由刑法教义学的法治国监管手段的参与下才似乎可以被接受。

  最后,Satzger教授指出了共同体视角的重要性。气候刑法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国家组成的共同体的视角下才是可行的,如果将大气作为气候刑法的相关法益,则人们必须将其视作一个并非由一个国家、而是所有国家共同拥有的法益。

  在点评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Nicolai von Maltitz博士分别围绕Satzger教授的报告提出问题并发表评论。

  孙国祥教授提出,温室气体由重工业发展产生,气候变化影响是多方位所层次的,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报告中的如下几个问题,孙教授向Satzger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疑惑。第一是教授提出了刑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提出了“气候刑法”的概念。疑问在于,污染空气是以空气为媒介传播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大气只是单纯导致了温室气体的升高,这一想法是否正确有待进一步请教教授。第二个是气候刑法如何应对教义学难题。教授提出两种情况不可归责:一是中性行为,一是重大性的门槛。孙教授对这一点表示认同。第三是气候刑法的发展的特殊性,涉及到复杂的正负计算,大气在整体上并不能具体划定为归属于任何国家,所以组织气候变化是世界范围的挑战,在组成共同体视角下具有可行性。对于气候刑法的制定与实施,孙教授认为需要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也就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下通过团结、协作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Nicolai von Maltitz博士表示很高兴能参见本次中德会议,并就Satzger教授的报告发表评论。对于构建气候刑法这个主题,鉴于气候危机的不断尖锐,研究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肯定。博士肯定了Satzger教授所展示的,任何从法律角度研究气候变化的讨论,起点都是气候变化的固有的全球性,这需要开展国际上的学术对话。

  博士提出,在学术讨论中,棘手的归责问题和气候负担行为的社会上的有用性使得刑法至今都不被视作气候保护的核心工具。Satzger教授在报告中论证的“未来气候刑法”的核心论证路线回应了上述异议,并且向刑法在克服气候危机中所充当的边缘角色提出了有力的反对。博士希望通过讨论构建气候刑法核心上所依据的三大支柱,即个人权利、气候公平与国家主权,从应然法的角度清楚说明适用国内气候刑法的核心问题。

  之后,Nicolai von Maltitz博士进一步阐释了这三大支柱,讨论未来应然的国内气候刑法的适用。博士从国际法原则入手,认为根据现行的刑法教义学,积极碳排放的行为地较为容易确定,与此相反,结果地的确定却需要经过更为基础的考察。

  Nicolai von Maltitz博士总结并重申其主张,认为在Satzger教授所介绍的犯罪化损害气候行为的教义学基本问题之外,一个全面的气候刑法还必须讨论国内气候刑法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问题。

  讲座的最后,与会师生就报告内容提出问题,中德法学研究所杨阳老师、Peter Leibküchler博士以及南京大学法学院往届毕业生毕海燕与赵桐同学与Satzger教授进行热烈的讨论,Satzger教授对提问进行了解答,并且就跨境协议、严格措施、未来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探讨,表达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合作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