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邀请,德国哥廷根大学的Jose Martinez教授为“中德法学论坛”第141期做了题为“德国气候保护法制与基本权利保障走向何方”的线上学术报告。
Martinez教授是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农业法、公法讲席教授,2012年起担任哥廷根大学农业法学研究所所长,2021年4月起担任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
(Martinez教授)
本次论坛由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副研究员刘青文博士主持,中德所研究人员,2020级和2021级硕士生及部分来自其他高校的共50名法律研习者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
(刘青文博士)
报告环节
Martinez教授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今年3月24日关于《气候保护法》(KSG)做出的裁判引入,强调该裁判为理解德国法中的基本权利开辟了新路,亦为理解联邦宪法法院与行政、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贡献了新知。Martinez教授指出,其开创性在于:第一,联邦宪法法院正逐渐拓展出与以往不同的、特殊的裁判;第二,联邦宪法法院与部分欧盟成员国(荷兰、爱尔兰和法国)关于气候诉讼的裁判齐头并进;第三,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偏离了欧洲法院(EuGH),即欧洲法院并未受理向其提起的欧洲气候保护立法不力的诉讼(更未涉及实质性内容处理),而联邦宪法法院则做出了裁定。
Martinez教授首先介绍了裁判的主要内容:居住于德国、孟加拉国和尼泊尔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环保组织及个人针对德国《气候保护法》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3句、附件二规定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诉愿,认为德国并未妥善履行《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国际法义务,并且违反了德国《基本法》(GG)第2条第2款第1句、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由此侵犯了诉愿人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20a条、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第1句而产生的“最低限度的生态性生存权”。联邦宪法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裁定支持了相关未成年人的诉愿,驳回了其他诉愿,并要求立法机关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2030年后的减排目标做出进一步规定。
Martinez教授阐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前提和主要观点。前提在于:《巴黎协定》的气候中立任务及于2050年,但《气候保护法》将其减排目标及相应措施确立至2030年。结论在于:一方面,从《基本法》第20a条可以得出气候保护任务,而《巴黎协定》也应对立法机关形成约束,《气候保护法》中的减排目标应与气候保护之国家目标保持一致,气候保护的落实是立法机关而非法院的任务;另一方面,作为“跨时间维度的自由保障”(intertemporale Freiheitssicherung)的要求,可以对基本权利所保护的自由进行跨越时间的提前保障,并应当在涉及未来的情形中考虑到基本权利。由此,《气候保护法》的设想安排消耗了往后二氧化碳排放的剩余预算(Restbudget),使得排放分配不成比例并且有侵犯后代排放权之虞,把不可避免的对自由的损害几乎完全转移到了未来。
接下来,Martinez教授分别从该裁判对德国《气候保护法》的直接影响以及对德国法的基本权利教义学、宪法与行政程序法(主要涉及起诉权)、整个环境法(甚至财产法)的间接影响几方面层层递进做了分析论述,并对未来进行展望。
在对《气候保护法》的影响层面,Martinez教授谈到,裁判使得《气候保护法》迅速发生了改变。根据原《气候保护法》第4条第6款,减排控制的设计截至2025年,但到了2021年8月19日,更加严格的新《气候保护法》开始生效。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将不仅仅止步于2030年的阶段,还会继续致力于到2045年实现气候中立。
在对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影响层面,Martinez教授重申,一方面,裁判并未创设新的基本权利(气候保护更多是一种客观法律层面的国家目标,而非基本权利),也未扩大保护义务原则(保护义务在非常有限范围内由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审查,以避免其对国家立法实践的过多干涉),并基本上以限制性方式继续给予立法机关回旋余地(即立法机关决定如何实现该目标的自由);但另一方面,裁判续造了一个基本权利保障的新维度——“跨时间维度的自由保障”,其与“代际正义原则”概念密切相关。但与此同时,Martinez教授也指出,联邦宪法法院对“跨时间维度的自由保障”的教义学推导,结果正确,但证成过程不是很能让人信服。有两个论证角度非常重要:第一,2030年以后,气候保护将愈加通过侵犯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加以实现;第二,科学研究支撑下的未来气候损害是不可逆的。亦即,为保护气候而进行约束并非基于一种预测,而应是一个依据未来事实而提前做出的决定。另外,针对“跨时间维度的自由保障”,Martinez教授还从案例发生的特殊条件、法律政策的机制建构等角度,继续对裁判进行了深入考察,启发了参会者的思考。
在对宪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影响层面,Martinez教授表示,从个人的起诉权角度看,第一,与欧洲法院的做法不同,在德国,对公民自身直接、现实的侵害的推断将不会存在那样大的困难,但外国人针对德国迳行提起气候环保诉讼在程序上仍然有较大障碍(尽管联邦宪法法院表示存在该可能性);第二,基于“跨时间维度的自由保障”的诉权资格应当被限定在较为有限的范围内(仅当侵害的负担以严重不平等或不可逆的方式明确转移至后代,而利益主要产生于当代时),且以非基本权利的模式进行审查。此外,针对环保组织的起诉权,Martinez教授指出,其目前并不被授权享有相关规范的程序权利。
在对德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层面,Martinez教授提到,裁判将产生广泛影响,将有助于推进对环境、规划等法规的全面审查,许多部门法将被修正以便实现新《气候保护法》的目标。更进一步的,Martinez教授分别就污染控制法和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估(UVP)、损害赔偿、土壤保护法和企业合规等角度对未来发展进行了阐释和展望。报告完毕后,Martinez教授欢迎大家就该主题做进一步提问。
提问交流环节
进入提问交流环节,来自德国慕尼黑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段沁同学对报告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联邦宪法法院这一涉及对个人保护义务的决定是否会引发未来的某些问题,而这又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第二,如何理解与实现《基本法》第20a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第三,如何理解所谓的“未来世代”,联邦宪法法院的转变又是否正确?
(段沁同学)
Martinez教授首先点明《基本法》第20a条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学界对其的讨论,并阐述联邦宪法法院正通过实施预见性干预,将保护义务结构转变为防御性权利结构,其关键因素是不可逆性:今天对侵犯行为采取行动目的是为了预防明天的基本权利被侵犯。但联邦宪法法院的干预不够清晰。其次,关于保护义务,Martinez教授指出联邦宪法法院正面临着限制和赋予立法机关一定回旋空间的两难境地,而作为客观目标的《基本法》第20a条被附带地作为了主观权利的解释标准,这样的做法是值得思考和深入理解的。最后,Martinez教授认为从限制自由的审查转向平等的审查(平等被当作评价标准用于审查各代人之间的状态)具有合理性,这也为立法机构在其行动中考虑到后代创造了一个责任范围。关于未来世代,联邦宪法法院并未明确说明这一问题,而仅仅假设了一种参照性目标,但其也更应该是一个开放而非固定的范畴,并动态、全面地推动未来政治型塑。
随后,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研究员Peter Leibküchler博士提出问题:对于生活在尼泊尔的人来说,其生存条件实际上正在被《气候保护法》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改变(甚至恶化),联邦宪法法院是否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又作何应对?
(Dr. Peter Leibküchler)
Martinez教授认为,该问题确实存在,甚至已经从提起宪法诉讼发展到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推动着对该制度设计在国际层面法律效果的思考。而宪法法院对此区分了保护义务与防御功能:就保护义务而言,法院并未限制遭受侵害的起诉人范围,但就防御功能而言,只有在德国采取的行动实质性地影响了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时,联邦宪法法院才会对此进行审查并采取行动。针对Peter Leibküchler博士对于此种区分的追问,Martinez教授补充道,鉴于荷兰在类似处理中有过失败的经验以及欧洲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十分谨慎的处理态度(不受理一国公民对他国政府提起的宪法或行政诉讼),联邦宪法法院的做法也需审慎前行并不断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最后,旅居德国的中德法学研究所06级校友冯锦恒博士补充提出了问题:德国的相应制度设计是否会导致(来自于全球诉讼热衷集体的)宪法诉讼的泛滥?对此,Martinez教授回应道,联邦宪法法院虽然对提起诉讼的门槛有所放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带来滥诉的局面。换言之,对于非受实质现实影响主体的限制迄今依然存在于在宪法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Martinez教授还强调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要主动承担起《巴黎协定》下的气候保护义务,不能以其他国家为借口逃避自身责任。
(冯锦恒博士)
论坛最后,刘青文博士再次衷心感谢Martinez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他说,这不是联邦宪法法院第一个有关气候保护的裁定,但确是至今影响最大的一个裁定,希望同学们能对气候保护问题继续保持关注。至此,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41期“中德法学论坛”在温暖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