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37期学术讲座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2-01-04浏览次数:59

  

  202156日,来自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的Thomas M.J.Möllers教授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为第137期“中德法学论坛”做了题为《法律人是如何解决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通过视频方式在线上举行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包括中德法学研究所师生在内的共110多名听众参加了本次云端论坛。

  论坛由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副研究员刘青文博士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庆育教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李昊教授作为与谈嘉宾,本次报告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2010级校友杜志浩博士担任翻译。

  刘青文博士在开场白中简要介绍了Thomas M.J.Möllers教授的学术简历。Thomas M.J.Möllers教授是欧盟“让•莫内”终身讲席教授、奥格斯堡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主任、德国联邦银行货币和外汇基金会理事会主席。其著作《欧洲资本市场法的最新发展——从德国的视角》、《法律研习的方法:作业、考试和论文写作》已经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法学方法论》中文版也即将付梓。

  Thomas M.J.Möllers教授的报告包括三个部分:一、法律人怎样解决问题;二、法律人思维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运用;三、为什么需要法律人和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本次讲座主要围绕前两个部分展开。

  法律人不同于其他自然科学家的是,其需要在法律问题方面作出判断,并且要使双方当事人信服,这就需要在说理时使用论据。Möllers教授在其著作中列举了一百多种法律人可以用以证明说理的论证模式。而本次报告,Möllers教授主要围绕位阶式思考和水平式思考模式来展开。

  教授首先讲解的是法律事实和为解决法律事实争端所需要的法律。例如,一个骑自行车的人造成了交通事故,一方面我们需要一部法律或者请求权基础支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法律人结合法律和事实进行演绎。左手是法律规范,右手是案件事实,法律人需要审视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骑自行车的人将行人撞伤,这是很简单的案件事实。复杂一点的诸如往某人的杯子中注入酒精,而他不经意间喝下了这杯酒,这是否构成对健康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个案子,法律人需要不断考察法律事实和规范,目光要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来回流转,从而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健康损害。不论在欧洲还是中国都存在法律位阶体系,回答不同位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何种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根据法律位阶,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即联邦的立法优先于州的立法,法律位阶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存在两个规则: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当出现该种情况时,根据法律位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但现实的案件事实往往不会这么简单。各个法律主体之间可能会出现复杂的网状结构。

  接下来,教授讲解了法律人的水平的思维模式以及成文法规范的体系性问题和法律规范适用的体系性问题。关于法律体系的重要概念是法秩序的统一,例如民法和刑法中的“过错”的概念应当得到统一性的定义。法律概念的定义会随着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发生变化,比如刑法关注的是个人的有责性,而民法关注的则是拓宽理性人的标准。在法律解释时会涉及到类推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的问题,这里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英国诗人拜伦在牛津大学读书时曾经被拒绝带狗进入图书馆,因为图书馆规定狗禁止入内。后来拜伦带了一只熊,那么带熊进入图书馆是否应该被禁止呢?此处应该将熊与狗进行比较,去衡量立法目的,判断是否将法律进行扩张解释。而类推解释则是把法律适用于法律规定所遗漏的事项。在此处即为熊和狗都为危险动物,因此熊同样应该禁止入内。除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以外,还存在目的性限缩,即按照立法目的将法律的适用范围缩小。德国刑法中危险工具致身体损害的罪名和使用武器致身体损害的罪名,后者比前者重。在司法实践中用剪刀捅伤身体构成危险工具致身体损害,但是如果是用剪刀把头发剪掉是否属于身体损害呢?德国的司法判例认为不构成,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危险行为,用剪刀剪掉头发和用剪刀伤人之间不存在共性。这就是将不同的案件进行类比。如果案件之间存在共性则可以适用相同的规范。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对法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解释。此外的作法还包括在已有的案件中提取出对比的第三项,思考这样的对比第三项是否适用于一般案件。

  对于水平层面不同法益的衡量将不同的利益结合起来,追求利益的平衡。比如兴建飞机场与当地居民的噪音干扰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在真实案例中,对于有人想拍摄关于犯罪的纪录片是否应当被允许,联邦法院就是在公共信息公开的权利与罪犯重返社会的权利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推定的规则:出版自由和信息自由优先于罪犯的人格权,但也要受到限缩,例如纪录片中罪犯的姓名和肖像无须被显现。罪犯服刑期已经经过很久,罪犯重返社会的权利应不受影响。对于新出现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法律续造和空白填补,比如合同的基础是双方要有自我决定权,因此对于价格、强制缔约的审查并不违反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法律思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作为资料收集者的法律人,其重要工作是对资料进行整理、降低其复杂性。法律人面临两个任务:调查案件事实和对事实进行重新筛选。第二是法律人需要去钻研双方论据的权重和说服力,更优的论据会决定法院的判决。第三是法院之外的争端解决程序,例如有中间调停人的调解。调解可以考虑到法院之外的因素,因此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个案件通常会存在多个解决方案,法律人需要在多个方案之间找出最优的、最有说服力的方案。这里我们可以借助于法学的论证模型。

  法学思维中存在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包括创新、演绎、归纳等;不正当的包括法感、刻板印象等。在说理层面,正当的说理包括充分使用论据说理,不正当的包括表面说理或者不说理。法律人的特长是对案件进行裁判,找到论据进行充分的说理,但是同样会遇到新的问题,需要法律人不断寻找解决方案。

在与谈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李昊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庆育教授分别对Möllers教授的报告发表了评论。

  李昊教授指出,我国法学教材虽然很多,但是缺少法律学习方法的书籍,因此对于我国法学学生而言,引进法律学习方法的书籍非常有必要。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难点在于概念精准和涵射的精确,因此方法论的学习在法学教育当中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Möllers教授提到的几个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类推,这些对于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在法律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法律续造是非常必要的。法学方法论的适用并不是简单的适用,而是各种方法之间的反复流转、价值衡量。方法论更重要的体现是在实践当中对于争端的解决。因此其不仅仅是课堂上的教学,更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我国法学教学的方法还缺少对于像德国第二次国考那样的对真实案例的处理,尤其是对于程序法的运用。

  朱庆育教授就Möllers教授提到的拜伦带狗进入图书馆的案例与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类推”和“举轻以明重”是两种不同的方法,但共同点在于都需要诉诸规范的意旨。举轻明重是论证的第一步,举轻明重只是论题,需要更多论据支持。在本案中,图书馆中的读者需要不受危险动物侵扰,所以得出熊也不可以进入的结论。如果只是仓鼠,则需要去探究规则是否有别的目的,无法适用举轻明重的规则。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必须清晰地展示规范的意旨是什么,具体规则制约法律原则的适用会不会存在评价矛盾。这是法律方法怎么运用的问题。

  在讨论环节,与会师生就报告内容提出相关问题,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Peter Leibküchler博士与Möllers教授就法律人在寻找最优解决方案时的限制进行了讨论。其认为,成文法体系的特点主要是围绕法律进行解释,这也是一种法律续造,但法律续造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受疫情影响,本学期“中德法学论坛”均以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大家期待着疫情能早日结束,可以面对面地进行学术交流。刘青文副所长在结语中对Möllers教授的精彩报告、两位与谈人的与谈和我所2010级校友、新近入职湖南大学的杜志浩博士的全程翻译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欢迎Möllers教授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德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