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邀请,来自德国马尔堡大学的Sebastian Omlor教授为第150期“中德法学论坛”做了题为“欧盟数据法中的条款控制”的学术讲座。

图片1:讲座海报
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洁语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尚连杰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中德法学研究所2023级硕士研究生及法学院其他硕士、博士研究生共同参与了此次学术活动。南京大学法学院2022级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孔祥鑫同学担任本次学术活动的翻译。

图片2:在线会议
讲座伊始,冯洁语副教授向Omlor教授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介绍了Omlor教授的学术与任教经历。Sebastian Omlor教授是德国马尔堡大学教授,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德国马尔堡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任,私法、商业法、银行法和比较法研究中心主席,马尔堡大学数据法研究所创建人,在人工智能法、货币私法、数据法等研究领域享有盛名。

图片3:冯洁语副教授

图片4:Sebastian Omlor教授

图片5:孔祥鑫同学
Omlor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欧盟《数据法案》的基本情况。该法以此前已经出台的欧盟《数字市场法》与《数字服务法》为基础编纂,旨在实现更加高效的数据利用,并已于2024年1月生效。本次讲座则是围绕《数据法案》第4章所规定的条款控制规则展开。
在适用次序上,根据法律规则等级体系,《数据法案》优先于作为欧盟次级法律的条款指令和各成员国自己的格式条款法。在适用范围上,为避免合同中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威胁数据的访问与利用,《数据法案》第13条排除了当事人的另行约定,但其规制对象仅限于企业之间合同中的“单方强加”条款。Omlor教授分析了《数据法案》中该条适用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澄清了“单方强加”的具体意涵:只有合同相对方尝试通过协商谈判改变合同内容但仍无济于事时,相关条款才有可能落入该条的规制范畴,而不存在这种单方面强加情形的举证责任则由数据使用者承担。
Omlor教授指出,《数据法案》之所以通过法律将对合同自由的干涉加以正当化,其背后的法政策考量主要在于保护被迫接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相对人,同时保障欧盟内部自由市场的调节功能不受威胁。然而,出于对合同自由的尊重,欧盟立法者也在其立法理由中反复强调了条款控制作为“最终手段”的根本属性:经济上合同一方遭受的不利益并不一定意味着另一方滥用了格式条款,认定滥用的前提必须是出现了对良好商业习惯的“显著偏离”。
与德国格式条款法相类似,《数据法案》中的条款控制同样遵循三层审查结构。法律首先明确列出两份包含具体合同类型的清单,即无一例外会被认定为滥用的“黑名单”和推定为滥用但允许推翻的“灰名单”。经审查不在清单内的情形才会回归一般性规定加以规范。
最后,Omlor教授表示,被认定为滥用的法律后果是该条款不再对相对方具有拘束力,但这并不一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果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在内容上具有可分性,则可以将之从合同中剥离,由此产生的合同漏洞则可通过补充解释进行填补。《数据法案》为条款控制所设定的严格构成要件和仅限于企业间商事交易的适用范围,均反映了其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立法理念与对合同自由的基本尊重。
在与谈环节,李昊教授指出,虽然中国在数字法领域已有较多研究,但多偏重于技术层面,缺少教义学上的分析。教授本次报告正围绕《数据法案》第13条展开了教义学分析,给人以很多启发。李昊教授提到,相较于欧盟法与德国法,中国法上针对“数据利用”的一般交易条款没有区分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数据法案》中出现了data holder(数据提供者)与data user(数据使用者)的概念,而没有使用data ownership(数据所有权)这一表述,说明法案强调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所以不用传统的财产法来解决数据的权属问题。Omlor教授回应表示,针对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的条款控制虽然有差异,但是底层逻辑相同,都忠实于诚实信用原则,传统的私法财产法难以解决数据权属纠纷,原因之一在于数据能被无限复制与传播。

图片6:李昊教授
尚连杰副教授认为,应该对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中的一般交易条款加以区分。商事合同应更强调合同的自由,应用内容控制条款则属例外,因为合同双方都具有较强的实力;而消费者合同相反,相较于合同自由,更应强调内容控制以实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是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区分。尚连杰副教授提问到,在相关条款基于内容控制无效之后,在补充解释之外是否可以通过任意性法规进行漏洞填补?Omlor教授回应表示,使用补充解释还是任意法规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学者们对此有争议,这里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优先适用问题。

图片7:尚连杰副教授
在自由讨论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肖艺能老师、叶周侠老师及其他同学也纷纷向Omlor教授就讲座中感兴趣的问题进一步发问,教授逐一进行了解答。
至此,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50期“中德法学论坛”在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供稿 | 王彤邱泽航
供图 | 张婉婷
美编 | 卜斯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