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第20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顺利举行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13

2024617日、24日,中德法学研究所第20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室举行。德方指导老师朴法眼教授(Prof. Dr. Knut-Benjamin Pißler)、中方指导老师冯洁语副教授、金健副研究员、2023级研究生和“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德国留学生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课,研讨课全程用德语进行。

图片1:朴法眼教授

图片2:冯洁语副教授

图片3:金健副研究员

研讨课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朴法眼教授主持。朴法眼教授指出,本次研讨课不局限于民法领域,而是涉及行政法、宪法、数据保护法、垄断法、刑法等多个领域,期待同学们能从中获得丰富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张洋洋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暴利行为:中国民法典第151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的适用范围》。报告人分析两者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的差异。德国法律严格认定暴利行为无效,而中国法律允许显失公平的行为可被撤销。他指出,两国法律均考虑明显不平衡和当事人处境的主观要件,但具体规定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图片4:张洋洋同学

评议人邱泽航同学对报告进行简要总结,进一步分析了两国在法律适用和价值层面的不同定位,指出显失公平制度在中国较为包容且法律适用范围更为宽泛。她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应视为公序良俗条款的特别规定,进而增大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空间。

图片5:邱泽航同学

邱韵添同学的报告围绕“法律行为违法无效”展开,对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和中国民法典第151条展开具体分析。报告人认为,德国法中的规范目的理论对判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更为有效。她指出,将合同效力从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扩展出部分无效、可撤销、相对无效、悬而未决的无效等各种形式,可以实现公法监管目的和私法自治之间的平衡。

图片6:邱韵添同学

评议人张婉婷补充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的兜底条款,认为该条款虽牺牲了法安定性,但却提升了条文的弹性,允许法官根据其他情形来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

图片7:张婉婷同学

谈婧怡同学的报告以“中德行政法上的调解”为主题。她从实践和学理角度探讨调解在行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了两国在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法律框架和实际运用。报告人也指出了中德行政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善措施,提出可以适用“列举+兜底”的模式对调解的范围进行明确。

图片8谈婧怡同学

评议人卜斯媛认为,中国法可以从立法的明确性和调审分离的角度借鉴德国的经验,尽快完善立法,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同时,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增强调解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图片9:卜斯媛同学

王茂力同学的报告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德比较”。报告人通过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比较分析,揭示中德个人信息保护的异同。他认为,德国法强调个人信息作为权利,而中国更倾向于将个人信息认定为法律利益。此外,报告人指出,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图片10:王茂力同学

评议人Luca Pisanelli认为,利益的本质内容可以从其他客观法律体系和主观权利中找到,并强调了数据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图片11Luca Pisanelli同学

胡倚石同学的报告题为《转售价格维持中市场力的分析》,报告论述了转售价格维持产生竞争损害的机制与市场力之间的联系,进而比较了欧、德、美、中反垄断法在市场力分析环节在法的安定性与准确性方面的取舍,最后指出各法域的逐渐趋同和发展趋势,并为中国新反垄断法下的举证责任流转模式提出了建议。

图片12:胡倚石同学

评议人王彤则主要讨论了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反垄断法理论进步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经济理论其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其对个案效果的基本关注与法律所要求的可预测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天然矛盾,正是世界各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解决的问题。

David Müller同学的报告以《宪法中的文化国家》为题,对中德两国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了两国宪法所反映的国家文化建设的差异。

图片13David Müller同学

评议人Annika Paulsen则在此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总结,并对中德两国宪法所反映的各国文化底色和文化建设路径做出了深入的讨论。

李欣宜同学的报告以《宪法中的经济制度》为标题,简要介绍了德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中经济制度的发展概况。报告从发展路径和宪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德国宪法地位变化的原因,并介绍了经济制度在中德两国宪法中体系地位的差异,指出了我国宪法将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制度的重要意义。最后,报告还探讨了两国宪法实践的差异。

图片14:李欣宜同学

评议人周宇辰同学认为,中德宪法在经济秩序方面虽有差异,但难分优劣。历史的发展和功能的范围影响了两国宪法的选择。

图片15:周宇辰同学

孟祥慧同学的报告以“刑法领域的数据保护”为题目,对欧盟法律中两部有关虚拟货币财产保护的法律进行了详尽的比较与分析。欧盟立法者援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法规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方进行限制,这种立法规范值得国内参考借鉴。

图片16:孟祥慧同学

评议人孙翱鹏同学则对虚拟货币在中国与欧盟立法中的角色进行了比较:中国立法相对于欧盟保守,对虚拟货币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因为其耗能过大,并且投机性质过强,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图片17:孙翱鹏同学

在自由讨论环节,老师与同学们围绕报告内容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最后,本次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