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22日,来自东京大学的巽智彦副教授应邀为中德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143期“中德法学论坛”作了题为“2020-2021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改革”的线上学术报告。
巽智彦老师是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洪堡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次论坛由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洁语副教授主持。研究所各年级硕士研究生以及来自其他高校、实务部门的学友共90多人参加了此次云端学术活动。中德所2021级硕士研究生周绘玲同学担任了本次学术活动的现场翻译。

(冯洁语老师)
中德所行政副所长、副研究员刘青文博士首先代表研究所,对巽智彦副教授应邀来所举办学术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客人简要介绍了中德所的发展历史和研究生培养情况。他说,中德所不仅是中国大陆地区对德法学学术交流的窗口,也是东亚地区德语圈法学者学术研究的平台,来自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具有留德背景的学者多次参与中德所组织的学术活动。

(刘青文老师)
巽智彦副教授的讲座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第二部分为2020-2021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改革实践。
在第一部分,巽智彦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及其发展。日本不同于德国,不是联邦制国家,因此数据处理和保护主要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国家机构执行与监督,而在德国则是由各联邦州来负责。
从法律渊源来看,日本经历了从1988年的《行政机关所持电子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专注处理公共机构的数据保护问题)到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针对公共/非公共机构所作的一般性规范)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HAO,作为单行法予以保留)的分离式立法进路,再到2015-2016年由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新《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调整的发展脉络。在这个过程中,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间接的受到国际和欧盟数据法律保护标准(如《经合组织准则》、《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快速提高的影响。巽智彦副教授接着介绍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结构,并就其细部规定做了列举和比较,还指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如被欧盟充分性决定排除在外的日本公共机构的数据保护问题、数据保护监督的独立性问题等。

(巽智彦老师)
在第二部分,巽智彦副教授则重点介绍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近两年的改革。改革背景是,在日本与欧盟间的相互影响下,为实现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域外流通和交换扫清制度和规则上的障碍,同时拓宽日本公共机构参与涉欧数据处理的许可权限,提升数据保护治理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回应并完善日本对于公共数据保护的独立监督问题。
巽智彦副教授认为,经过最新改革,日本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格局有了新的变化:引入了对于公共机构数据处理的独立监督制度,有关地方政府的数据保护也基本纳入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统一规定。而总结和评估这些变化,将有利于日本进一步拓宽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在相关领域的法律交流。
在本次会议的与谈部分,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大阪大学高等私法研究科特任研究员郭娜娜、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潘重阳、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健参与了评议。
郭娜娜老师认为,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改革的内容包含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并未确立该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的概念,而义务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受保护权利的概念,并将权利保护作为首要目的,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元化问题,可以从国家部门和民间部门的一元化以及监视和监督机关的一元化两个方面来理解。修改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然而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数据处理规则之间的不同仍然需要协调;另外,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对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监督权在效力和强度上存在不同,可以设立独立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监督职能的第三方机关。

(郭娜娜老师)
潘重阳老师首先就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特别照顾的信息”这一概念引申出了中国法中对应的“敏感信息”概念,接着介绍了中国法中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并探讨了并未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立场,最后指出了私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即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以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问题。

(潘重阳老师)
金健老师就中国法中行政机关关于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定做了补充,中国法从组织法的角度,根据比例原则,对国家机关处理信息的目的、程序进行法定限制;另外,中国法出于行政效能的考虑,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一般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但作为例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则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

(金健老师)
巽智彦副教授对三位评议人的评议表示感谢,并简要回应了评议内容。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43期“中德法学论坛”在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与会嘉宾们期待疫情早日散去,能够线下相聚并继续交流。
供稿|梁智施宇轩
供图|季妍


